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辦法」升格為「自治條例」

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辦法」升格為「自治條例」

    位於花蓮縣秀林鄉的慕谷慕魚風景區花蓮縣政府今(114)年9月決定成立自然人文景觀區,並交由在地依柏合、銅門部落自主管理經營;為因應該區使用與收費,縣府在此次縣議會定期會提出「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交議會審議,不過相關執行細節卻未詳載,引起在場議員議論。AA-1201104101046_ed2f5.jpg
    多位議員表示,縣府在101年9月就已制定11條「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辦法」,為何要在此時送共13條的「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而且自治條例中對於人文景觀區相關管理與受費細則未詳細載列提出質疑。AA-1201104100965_296bb.jpg
    被要求上台答詢的縣府行研處長陳建村表示,訂定自治條例是為了規畫未來景觀區收費的法律依據,現行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辦法」收費准由縣府決定,自治條例通過則是經營管理、觀光保育費收取及運用、導覽人員培訓等事項,委辦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委託立案團體辦理。AA-1201164930161_3bad6.jpg
    原民處長馬呈豪認為,政府於原住民地區設置自然保護區,自然重要濕地還有森林遊樂區、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要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的管理機制;觀光處長余明勳指出,慕谷慕魚周邊依柏合、銅門兩部落,預計載明(115)年初完成規劃區域導覽說明書;由各部落自行收費,觀光保育費則交由鄉公所處理。
    花蓮縣政府說明,原慕谷慕魚景觀區歷經103年麥德姆颱風、105年莫蘭蒂颱風等豪大雨,導致銅門一號隧道崩塌,復建工程於111年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112年隧道工程完工通車,並由輔導團隊與依柏合部落、銅門部落多次討論,歷經逾10年努力於今日通過「自治條例」,是地方自主管理景觀區的重要里程碑。
    縣府說明,制定「自治條例」目的為經營管理本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並執行中央《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縣自治條例。 未來經中央核定劃設之「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將可由公所或部落(需為地方立案團體),制定經營管理計畫,收取及運用觀光保育費、培訓導覽人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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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強調,未來將以法律基礎,保障部落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利,保護文化傳統領域並提升文化韌性。同時也透過地方自主規劃之導覽或觀光活動,創造部落青年在地就業與創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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