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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華樂活創意園區開發案是個「羅生門」 縣府、台開各說各話

    上週四傍晚花蓮縣政府突然針對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開)與縣府合作之光華樂活創意園區開發案發出聲明;文內強調,縣府與台開公司間的光華樂活創意園區間合作開發契約,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7號及108年度判字第 34 號等判決確認,開發合作契約之開發期程業已屆滿,期程屆滿後台開公司已無權要求花蓮縣政府出售園區土地。AM7A8880.jpg
    縣府在聲明中還指出,台開主張對縣府有開發成本代墊款之應收債權一事,開發成本之計算必須以台開公司提供開發成本之會計憑證及財務清冊等資料作為基礎進行查核,才可確認開發成本之金額,但是台開自102年開發期程屆滿至今,都未提供相關資料供給縣府進行查核,因此縣府無法確認該給台開多少應收債權金額。AM7A8750.jpg
    今天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開)針對花蓮縣政府的聲明,也發表了回覆聲明;其中強調,台開與花蓮縣政府間之合作關係仍持續存在,所以依約花蓮縣政府仍負有出售土地之義務;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6號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合意終止係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並不一致而未成立;因此原告主張之終止契約後,依據上開規定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並未發生,原告本件請求並無理由。」等語,顯示縣府與台開雙方並未經合意終止,法律關係仍持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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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花蓮縣政府的聲明中提到,台開自102年開發期程屆滿至今,都未提供相關資料供給縣府進行查核一事;台開則回覆,公司依法令及契約之規定按月檢送開發成本資料予花蓮縣政府,且花蓮縣政府已核定開發成本查核報告書在案,並無台開公司未提供會計憑證及財務清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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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開還在聲明中指出,對於開發成本之認定,花蓮縣政府於102年10月2日要求台開公司委託會計師查核後,再行報請縣府核定,其會計師簽證執行之程序,包括契約書之複核、各項會計紀錄、交易憑證及其計算之抽查及驗算等;花蓮縣政府於103年3月11日府觀商字第1030043362號函核定之開發成本查核報告書(96年7月1日至102年9月30日),已認定總開發成本為新台幣5,664,514,143元整,未歸墊款項為新台幣3,040,785,063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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