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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該不該除罪化?

 

    每個人都有情緒,情緒不佳時會想罵人,罵人時言語詞句未多加思索,就可能侮辱到別人,如果被罵的人不爽,向司法機關提告,這個罵人的人就會留下犯罪前科。因為一個閃失而要付出跟隨一生的前科污名,乃至於未來在求職、出國,以及其他社會往來遭受阻礙的代價,實在是難以承受之重,這是不是很嚴重!

    什麼樣罵人的話,會構成侮辱? 實務見解認為,一般常見的「三字經、四字經、五字經」、「畜生、狗養的、小狼狗、死老猴、龜兒子、不要臉、破麻、討客兄、廢物、白痴、醜女、娘砲、娘娘腔、爛人、下三濫、垃圾人、狗嘴吐不出象牙、賺吃查某、菜園仔、潘啊」等用語,都曾被法院判決成立公然侮辱罪。同樣的也有 部分判決認為「幹、操、不要臉、他媽的、你給恁爸莊孝維」等字眼,只是情緒性的發言習慣,非屬侮辱,由於每個人對於「受到侮辱」的感受不同,無法事先預見到自己的表達,會不會因為讓對方感到不悅,而被認定是侮辱,這樣的法條結構顯然不夠明確,恐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外,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也就是罵人有可能被判「拘役」之「自由刑」監禁處罰之風險。然而,公然侮辱罪所保障之法益與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公共安全毫無關聯,用具有監禁效果之自由刑,來處罰一般人民於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話語詞彙,會造成寒蟬效應,也有可能違反憲法第23條規範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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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許宗力大法官就認為法院對於公然侮辱罪應採合憲性限縮的態度,只有基於「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性傾向之理由對人公然為仇恨性辱罵,始足認定造成人性尊嚴之傷害而構成侮辱」的情況,才會成罪。至於粗口固然傷害他人感情,但那是屬於個人修養問題,有待教育、文明教化提升,保護感情不受傷害,因此不可能也不應該是刑法及法院的任務。10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曾建議,妨害名譽罪可能干擾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且浪費司法資源,建議除罪化,以民事訴訟求償即可,但法務部研究結果仍然保持反對除罪化的態度。

    人與人之間之行為規範除法律規範外,更需要仰賴倫理道德之規範,偶一的情緒渲洩之詞,常常是負面的,對於聽聞之人亦極有可能造成不快,但生活在群體社會的所有民眾,如果僅僅因為一時脫口而出負面詞彙,即遽被處以刑罰,此不但將造成所有民眾均處於時時極有可能觸犯刑法的悲慘境界,亦使法院淪為提高社會倫理道德秩序的糾察隊,也與刑罰謙抑性原則相違悖。而且,不分輕重一律入公然侮辱罪,也將迫使司法人員必須經常處理人際間細瑣摩擦,並且言語動輒得咎,與言論自由間恐有高度衝突。如前所述,同樣話語,會呈現不同解讀,也會發生高度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因此,將公然侮辱罪所保障之法益內涵限縮至「人性尊嚴」及「普遍性名譽」,才能避免對「侮辱」的解釋寬嚴不一,稍微之輕蔑都可能成罪。換言之,公然侮辱罪所保障之法益,應限於重大法益,枝微細節的言語,應該加以除罪化。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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