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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科技執法應採人民最小損害的比例原則

    花蓮縣警察局原宣布一月十日起在花蓮市中山路沿線,設置七組執法設備,涵蓋六個路段違規熱點,執行二十四小時自動偵測違規停車科技執法設備,一月四日突宣布改在四月一日起再實施;顯然這項政策的實施稍嫌草率倉促,政府政策宣布前,應先集思廣益尋求周全,並有良好的配套措施,尤其,道路科技執法應採人民最小損害的比例原則。

     持平而論,上述各地點,本來就是禁停及禁併排路,警方本應加強執法取締,實施科技執法,應是警力不足的情況才設置的輔助器材,但值得重視的的是,廿四小時以科技實施監控把違規車輛告發取締,這就成為人民非同小可的大事,其必要性及比例性,是否允當?故政府對舫政策執行之前,其配套措施,應力求完善及周全。

    政府在花蓮市鬧區設置收費停車格,長期都有人贊成、有人反對,理由各有見解及說法,而實況則是,由於路幅寬度狹窄,連機慢車道都沒有,騎機車要在格內停車及行進中的汽車的夾縫中騎乘,險象環生,商家卸貨車輛,更毫無一席之地,任何車輛如果併排停車,交通馬上阻塞,禁停當然有其必要性,但廿四小時禁停是否有必要性,政府應檢討,其一,三更半夜車輛、行人稀少,短暫的臨時停車就開罰,是否具公平性,其二,花蓮市區其他街道是否比照中山路廿四小時監控告發取締?  

    政府設置停車格,以格數的數量為招商計價基礎,格數的多寡,與權利金高低有關,政府不應以權利金的多寡,漫無限制的設置收費停車格,應定期檢視停車格數量與設置地點,是否符合實務需要?與人民的情感有否悖離?比例原則是否妥適?停車格的劃設有否影響工商企業的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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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事論法,停車場法明訂,路邊停車場之設置,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法有明文「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警方卻廿四小時科技執法限制,是否與停車場法扦挌?

    政府機關於執行各項政策時,常發生執行不力的情形,執行單位依政策內容執行,也達成了某些政策目標,但是與民眾期待的效果,依然存有落差。然而,對政府機關政策執行力的檢視,相較於單一計畫的績效評估,應更具有跨領域及跨機關的特質;同時較政策評估而言,政策執行力更強調執行過程與目標達成間之間的關聯性。反觀民間企業在執行力指標運用上,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應可作為政府建構政策執行力指標參考。

    總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行政罰鍰,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內容標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須考慮行為之合目的性,採取最小損害之方法,在行為與欲達成之目的間尋求平衡,以免所造成之損害超出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取締違規禁停,須具備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換言之,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合於目的之達成;行為不應超出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手段與目的間須尋求均衡,避免所造成人民之損害超出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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