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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刊載「花蓮鳳林光電圈地,超過1,700公頃」,國產署回應了

    光電業者為於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須依規定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申請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下稱意向書)。國產署受理案件後,先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適宜設置太陽光電後始據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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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刊載光電業者已取得花蓮縣鳳林地區整合開發土地逼近兩千公頃一節,國產署說明,該署發給之意向書有效期限2年,僅提供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設置或開發許可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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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未依規定取得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前,不得使用國有土地(含不得拆除或清除地上物)。至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准否,涉及電業籌設許可、土地使用變更等事項,由各該權責主管機關依主管法令審查,倘經審查結果不同意設置,國產署將依規定撤銷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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