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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雇主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 縣府依法訪視確保權益

    近年來疫情降溫各產業逐漸熱絡,花蓮縣外籍移工人數隨之逐年上升,縣內移工總人數截至112年11月底約有5700人左右。外籍移工根據不同工作性質,可大略區分為「產業移工」和「社福移工」,社福移工主要從事機構看護、家庭看護、家庭幫傭工作,佔移工人口近70%;產業移工則從事營建工程業、製造業、農林漁牧業等,佔移工人口近30%。聘僱移工之雇主常有因不知法令致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事項,花蓮縣政府經統計112年裁處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計72件,其中雇主非法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案例達12件佔17%,以下就雇主違法之態樣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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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王大力經營米粉羹小吃店,王大力為家中老母親聘僱一名家庭看護工,有時候店裡很忙碌碗筷來不及洗,王大力臨時請家庭看護工來幫忙洗碗筷,久而久之,看護工開始在店內幫忙,經專勤隊查獲,王大力違反就業服務法57條第3款規定「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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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林小花經營民宿,家中有聘僱一名家庭看護工是照顧父親,但是每到假日,民宿都會客滿,於是林小花指派家庭看護工幫忙換房間內的床單、枕頭頭套及盥洗用品,經查獲林小花違反就業服務法57條第3款規定「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雇主除應落實移工管理責任,移工應從事聘僱許可規定之工作,不可指派聘僱之移工非法從事工作,也務必遵循勞動部定之「就業服務法注意事項」,避免受罰。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醒,花蓮縣外籍移工比例以家庭看護工居多,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合法工作範圍僅是協助被看護人相關工作。年關將近,雇主不可將聘僱的外籍移工「以有償或無償方式提供」給親朋好友為其工作,不論是移工是否自願或是用閒暇時間等幫忙,皆已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雇主對於就業服務法上若仍有疑義,請來電縣府社會處勞資科諮詢(03-8227171分機35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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