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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玫瑰申請復職秀林鄉長

    花蓮縣秀林鄉長王玫瑰去年地方大選在競選連任期間,涉嫌收受包商賄賂,競選文宣及旗子、帽子等選舉物品開銷由廠商付款,收受不法利益達127萬元,花蓮地檢署8月28日偵查終結,王玫瑰及包姓廠商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
    王玫瑰6月初遭檢方羈押後,花蓮縣政府於6月15日便指派溫永安代理鄉長;讓鄉政正常運作,王玫瑰在地檢署起訴後花蓮地方法院裁定交保,而她日前已向花蓮縣政府提出復職申請,希望回到秀林鄉公所繼續工作:縣府民政處表示,已收到復職申請,俟行政程序完成即可復職。0000041492_1.jpg
    花蓮地檢署在起訴書中表示,王玫瑰在擔任鄉長期間,包姓被告為能順利得標及進行秀林鄉公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採購案,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及111年6月1日至11月24日間,陸續提供王姓被告競選連任鄉長所需項目(包括:設置競選總部、提供背心、文宣、帽子、布條、旗幟、鷹架、帆布、宣傳車音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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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向王玫瑰報價新臺幣211萬6,994元,議價後減價至177萬3,112元,但包姓被告於111年12月間,僅以帽子1,000頂、志工背心600件、A3政見傳單-雙面1,000張、關東旗150*60共200組、300*60雙透布條400條、手搖旗900支等與事實不符之項目製作報價單,向王玫瑰報價50萬元,並提供不實統一發票1紙給她,以其中差額127萬3,112元行賄王姓被告,王姓被告亦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均收受之,僅就其中50萬元支付包姓被告,獲取127萬3,112元減少支付競選費用之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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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王玫瑰在競選鄉長期間,多次收受包姓商人提供之電動麻將桌、新冠肺炎快篩劑、酒水招待、電視機、租賃車輛等賄賂,金額共計約8萬元,均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王玫瑰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若一審被判有罪,就會再被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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