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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鄉康樂一街人行道工程 侵佔私人土地惹爭議

    花蓮縣新城鄉康樂一街近日正進行康樂國小前週邊人行道工程,但是工程用地據傳侵佔三名地主的私人用地;其中莊姓地主4/19前往花蓮縣議會向議長張峻陳情,康樂一街人行道工程根本沒辦理土地徵收作業,就逕自開挖施工。182913.jpg
    新城鄉公所表示,公所最近爭取康樂一街人行道改善經費,以為只是人行道更新工程,並不清楚人行道土地並未辦理徵收,經過進一步了解,康樂一街人行道土地確認是私有土地;將研議適法性與地主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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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城鄉公所針對此事也發佈聲明稿,本工程施作範圍為康樂一街既成道路,該道路自民國74年即存在,並於民國83年設置完成人行道;因該道路兩側人行道年久失修,車道部份亦因長期重車行經造成龜裂下陷,為公共利益故公所向中央申請工程經費,中央於110年11月11日核定,改善範圍為原既成道路範圍且既成道路養護為公所權責,故為既有設施改善。依據憲法釋字第400號解釋,公所認為該道路為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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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代表民進黨參選新城、秀林選區縣議員的陳財能也為此事在臉書po文表示,康樂一街的人行道,是「新建」工程,不是「養護」工程,從工程告示牌,清楚顯示工程是「新建人行道」,而不是「養護人行道」。
    陳財能指出,從鄉公所工程告示牌及現場實況得知,康樂一街人行道是重挖新建、不是養護;也就是鄉公所改變了自1994年以來原有佔用的公用地役關係,這就是超出大法官釋字400號的使用範圍之事實,也是莊姓地主得以異議的法律基礎所在。因此,如果鄉公所沒有1994年設置人行道的土地徵收事實,依法當前的鄉公所就必須徵收,或取得地主同意,來建立新佔用的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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