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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糾紛時 寄存證信函有什麼用?

    很多人遇到法律糾紛時,都會想到先寄個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若對方不理再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這種「先禮後兵」的舉動,其就是存證信函最大的功用,也就是將表明自己立場的意思,以書面通知對方。在法律層面上的意義,表明自己立場是一種意思表示,書面通知就是證據。例如買受人不依約給付價金,出賣人可經催告程序後,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契約,之後就會發生解除契約的法律效果。因此,存證信函並不具法律效力,只是表明自己立場的證明文件而已(前述以存證信函表示解約的意思進而發生解約的效果,但此效果的產生係因意思表示而非存證信函所產生)。

    存證信函用紙係向郵局購買撰寫,而非向法院購買。目前網路上都有存證信函產生器可資運用,所以根本不用到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存證信函的份數依雙方當事人人數外加一份郵局留存。郵局會按頁數收取存證費,並以雙掛號寄出。存證信函既是向對方表明自己立場的意思,因此證明對方的確收到存證信函無誤,才有證明的效力。因此,最重要的是郵局寄達後的回執證明,若只有寄雙掛號時的寄送收據,仍然無法證明存證信函有寄達給對方,也就是形同沒有寄出這封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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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最好將存證信函、寄送收據和回執證明訂在一起保存。而郵局對於回執證明會保存三年,之後即銷毀。如果自己保留的副本遺失或沒有收到回執證明,可以在三年內持原憑證向原交寄郵局申請查閱或申請發給證明。

    若對方拒收存證信函,怎麼辦?一般而言,要將郵差退回的存證信函完整保留,不要拆封,因為信封上會有退件的理由(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等)。這可以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因為都沒人收),之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照樣可以讓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寄送司法文書給當事人時,如果沒有人領,寄存後10日就會發生送達效力,此稱為「寄存送達 」。但除法院、行政機關等公文書送達有寄存送達之適用外,一般私人間的送達並不適用「寄存送達 」,因此如果民眾自己寄送存證信函,郵局投遞2次不成功後,就會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逾期不領取就會將郵件退回,在這種情形下,存證信函的意思表示仍算到達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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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上對於這個問題曾引發二種不同的見解,有認為民法第95條第1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透過郵局寄送存證信函,是一種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應以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效力。所謂「到達」是指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可以支配的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的客觀狀態。因為郵局己經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隨時可以取信,屬於到達相對人支配範圍內,相對人可以隨時前往領取而了解內容的狀態,所以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相對人。另一個見解認為雖然郵差有製作招領通知放在信箱內,但信函還在郵局,相對人在前往郵局領取前,仍然無法從招領通知知道信件種類跟內容,無法認為信函已經在相對人支配範圍內,達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由於這二種見解南轅北轍,影響人民法律生活至為深遠,所以大法庭成立後就將這個爭議納入討論,最高法院大法庭最終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也就是採取置於可領取的情形下,就會發生效力。這對於存證信函的送達效力,已經發生決定性的影響力。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