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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可不可以用點頭、搖頭的方式來表示同意或拒絕?

    南部地方有位地主,因病重無法自己書立遺囑或口述,在病榻上找來律師、見證人及全程錄影下,由律師宣讀代筆遺囑,該地土點頭同意後將名下近4,000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長子,次子不服,於父親過世後訴請遺囑無效,近日台南地院判決,民法規定不是手寫或口述的遺囑,都無效,判次子勝訴,也就是應由繼承人共同擁有遺產。

    遺囑的方式,民法第1189條列有五種不同的方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各種遺囑的製作方式,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都有明文規定,這些都屬於強制規定,違反者遺囑無效。除自書遺囑及密封遺囑,係立遺囑人自行書寫外,其他種類的遺囑均係由他人代為書寫或製作,但仍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口述(授)遺囑意旨」,否則不能確認是立遺囑人之本意,即非有效之遺囑。這對身體健康、意識清楚的人而言,極其容易,但一旦病魔纏身,臥床多時,多半手腳不聽使喚,縱使意識仍然清楚,要其「口述(授)遺囑意旨」,真是強人所難!因此,對於無法開口又不能寫字的人,例如被譽為愛因斯坦第二、已過世的物理學家史蒂芬.霍金,罹患漸凍症,只能眨眼透過專業設備表達、寫書,縱使有台可偵測眨眼動作轉化為文字的電腦設備,可以完成數百萬字的曠世著作,但依臺灣民法,其若立下遺囑,還是無效。又如實務上曾經發生過的,公證人將地主所有的財產,分別作成「字卡」,讓立遺囑人觀看瞭解後,由其自行勾選或點頭、搖頭的方式來表達意思。但因全程沒有說過一句話,與「口述遺囑意旨」要件不符,不具公證遺囑的效力。換言之,「口述遺囑意旨」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如果完全省略「言語口述」的程序,只用點頭、搖頭或是用手勢解釋文字,並不能防止被繼承人可能會被其他人左右其意思,或者被繼承人的點頭或搖頭所代表的意思,有可能被誤解。因此,遺囑由他人代為書寫或製作後,經立遺囑人點頭、搖頭或是用手勢表示同意,該遺囑仍屬於法定要件不備,為無效的遺囑。至於自書遺囑、密封遺囑,雖然找人代寫或用電腦打字,但只要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不會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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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經常發生爭議的是「口述遺囑意旨」時有無遺囑能力。民法第1186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所謂無行為能力人,係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以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被法院為監護宣告者,但民法第1186條第2項但書特別規定未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所以,未滿十六歲及受監護宣告者這兩種人都沒有遺囑能力。

    因此,預立遺囑非常重要​,預立遺囑可以做遺產規劃與節稅,可以分配遺產(當然不能侵害特留分)。尤其,可以簡化繼承程序,因為沒有遺囑,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銀行存款提領等等,都需要全體繼承人簽名同意。如有遺囑,可以由遺囑執行人單獨辦理不動產過戶、銀行存款提領等等,也不需要得到一些意外的繼承人,例如父母前段婚姻的小孩、離婚未往來的小孩等人的同意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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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已經不是一個禁忌的話題,每個人都有離世的一天,為事先處理身後事,避免家族糾紛,就有必要以預立遺囑的方式來事先作規劃。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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