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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石稅爭議 府、會溝通日趨明朗

    花蓮縣議會召開第19屆第15、16次臨時會今天議員再次提到礦石稅自治條例,縣府強調,將積極與縣議會雙向溝通協商,在這段期間,雙方對礦石稅自治條例溝通交流已日趨明朗,縣府及議會都有共識,以合法為優先,同為縣民創造最大福祉。
    花蓮縣政府表示,花蓮縣礦石稅自治條例,自民國98年起實施,至105年依法重新訂定,當時縣議會由23位議員連署提案每公噸100元版本,最後經縣議會審議三讀通過每公噸70元版本,這是縣議會民主合議制做出徵收稅率決定,縣政府呈報財政部、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查後實施,又經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及繳稅業者徵詢意見,一致同意後,獲立法院審議准予備查、開徵,完全是合法合規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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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引發疑慮的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的稅率問題,法界人士明確指出,目前地方政府課徵特別稅,包括桃園市、宜蘭縣、苗栗縣等縣市,例如桃園市長鄭文燦任內,106年10月由每公噸10元調整30元,增加二倍,漲幅高達200%。宜蘭縣、苗栗縣也都漲幅超過30%,這是屬於地方制度法的權責,也符合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法源,並且經由縣市議會審議、財政部經濟部備查同意的漲幅來課徵。
    目前全國無論礦石、土石、營建土方等地方特別稅的自治條例,都是按照同樣法源訂定,並經財政部監督同意。因此,只有一家業者的訴訟、訴願案,不應成為地方自治條例受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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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部分議員憂心所謂「債留子孫」或是百億元退稅的説法,應是受個別業者提供錯誤訊息所誤導,就花蓮縣政府每年近十億元的稅收,福安礦業公司僅佔7%,其他業者都以自治條例規定來完成繳稅,尤其台泥董事長張安平曾表示,樂於為花蓮縣做地方建設與回饋;所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不會有溯及既往的退稅疑慮。
    如果現在花蓮縣不能循慣例,按其他縣市比比皆是的自治條例來課徵,而要等到三年五年釋憲通過後才來課徵,那麼花蓮縣在這段空窗期間的損失將 高達30-50億元,所有礦石業者可以肆無忌憚地開採,也會造成社會福利及地方建設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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