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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審查畜牧條例 正反兩派遞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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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昨(16)日下午由縣議會農業小組進行審查,上午,花蓮縣花東縱谷環境保護大聯盟前往議會陳情,提出水源地不得設置畜牧場、畜牧場距離住宅一千公尺及大型畜牧場申請須做環評等三項訴求,下午則是花蓮縣養豬協會、花東養雞協會及花蓮縣瑞穗乳牛產銷班等陳情,呼籲縣議會能將畜牧條例納入議程妥善審議,讓畜牧業者能夠依循;議會秘書長陳德惠等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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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花東縱谷環境保護大聯盟提出的內容為1. 水源地不得設置畜牧場!(大聯盟版本)第四條第三項: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設畜牧場。
2. 阻絕病毒,畜牧場距離1000公尺。(大聯盟版本)第四條第四項:距離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一千公尺範圍內,不得新設畜牧場。
3. 新設置大型畜牧場之申請,必須做環境影響評估。(大聯盟版本)第六條第七項:新設置大型畜牧場之申請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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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花蓮縣養豬協會、花東養雞協會及花蓮縣瑞穗乳牛產銷班代表前往縣議會陳情指出,畜牧設施和農舍都是農業使用,應該平等看待,另依據「農發條例」規定農地係從事農作、畜牧、森林、水產等,而不是拿來做住宅使用為目的,因此農地上與建農舍與蓋畜牧設施都是一樣的,都須遵守農發條例的規定,所以畜牧業者嚴正要求住宅(不含農含),況且如環團所要求距離500公尺,那反過來我們是不是也可要求在畜牧場500公尺範圍內也不可以蓋農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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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的是「公有土地」:原基法第21條係指公有地開發、資源利用···等才需商同意,所以我們大家都一直在遵守原基法呀!也請這些環團尊重原基法、熟讀原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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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業者供應全花蓮的肉、蛋、牛奶,也試問這些環團人士今天喝了牛奶吃了雞蛋、魯肉飯、排骨飯了?這些美味及人體所需的營養都是來自我們這些全年無休默默辛勤工作的畜牧業者。但如今卻被你們這些自救會、環團當作洪水猛獸,避之唯恐不及,一手享受著美味,一手卻要掐死產業,這是何等的不公與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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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是制定新設置「畜牧場」的自治條例,當然需讓畜牧業者可遵守、可依循的法令,而不是制定一個永遠達不到的「理想」,讓産業無法生存進而诚亡,一個社會的進步和諧應是百工百業「共好、共榮」,而不是互相衝突對立,導致族群的撕裂,最後也感謝議會能將畜牧場自治條例納入議程,希望籍由議員的智慧制定一個讓產業永績,環境永在的法令以茲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