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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公教人員兼營旅宿業 3人違法遭審計室揭露

審計部公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國內部分縣市的公教人員有違法兼任旅宿業負責人情節,各地審計室清查結果,全台共有17名公教人員違法兼營旅宿業,其中花蓮有1名公務員及2名教師,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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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銓敘部2014年10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33883009號電子郵件說明,公務員如有經營民宿業之行為(包括實際營業及申請民宿登記等行為),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教育部2015年也函文說明,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違反規定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者,研擬懲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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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各地審計室清查,全台各縣市違規者中,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計有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基隆市、宜蘭縣、南投縣、屏東縣、花蓮縣等8縣市共12人,教師則有宜蘭縣、台東縣、花蓮縣及澎湖縣等共計5人,其中花蓮縣有1名公務員及2名教師,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營旅宿業,已由審計室函請縣政府妥適處理並檢討改善,同時也函請交通部觀光局作為業務督導考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