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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實施以來 最黑暗的一天

   花蓮縣議會於今(10)日召開第十九屆第十五次臨時會程序委員會進行審議議程討論,縣府依法提出110年版「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儘管程序委員會多位議員主張送大會討論!但議長張峻會中主導裁示,礦石稅草案予以「退回縣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對此深感錯愕與難過,更不解議長為何做出這樣的裁示,但她強調縣府已依法提起再審,還將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官司都還在進行審理中,勝負未定之前,縣議會不審新的礦石稅自治條例的作法如同未審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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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玉枝局長表示,第一、法院在「再審」中的是以前「105版」舊的礦石稅衍生的稅率問題。這次縣議會要審的是依照地方制度法授權要重新訂定「110版」新的礦石特別稅。第二、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的是「稅率」的調整符不符合地方稅法通則?並不是審理「礦石稅法」開徵合不合法。第三、台泥與亞泥等業者都願意繳稅回饋花蓮縣建設和社福經費,不能因為福安礦石對舊的「稅率」有意見,縣議會議長就退回新版礦石稅法,不僅耽誤了台泥、亞泥等繳稅,也讓花蓮縣蒙受鉅額稅收損失。第四、縣議會應該站在縣府和全體花蓮縣民的立場,支持花蓮縣政府爲守護花蓮縣民權益,繼續努力爭取再審成功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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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表示,礦石稅自治條例不通過,就無法源依據開徵礦石稅,花蓮縣一年的稅收將因此減少十億元,不但衝擊社會福利、教育、原民、衛生等預算,更對基礎建設等政策產生嚴重排擠效果,此影響嚴重危害到花蓮縣財政收支的穩定性,對議會今天的決議,縣府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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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律師公會理事長許正次律師表示,依據花蓮縣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程序委員會的職掌係「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權責」,因此縣議會的程序委員會只能對於縣府提案進行程序審查,只要縣府提案符合法定程序,且提案內容屬於議會可審查之範圍,議會程序委員會即應將提案排入議程,交由全體議員對於提案進行實質審查,不可越俎代庖在程序委員會對於提案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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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議會程序委員會因眾多議員發言表示意見,相關決議為求慎重,出席程序會之黃振富、吳建志及笛布斯.顗賚等多位議員均表示,縣府提案應排入議程送交大會進行實質審議,有關是否排入議程應交由程序委員會出席全體議員進行表決,但議長張峻非但未依規定進行表決,反而強行主導以縣府提案有適法疑慮為由,實質退回縣府提案,此舉不但已經嚴重違反議會委員會合議民主制度,嚴重侵害議會合議制之體制,尤其礦石稅每延後一個月開徵縣府就短八千萬元之稅收,縣民權益誰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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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有甚者,議長一人之裁定,等同嚴重剝奪了其他未參加程序委員會22位議員未來在大會進行監督表決之權,當縣府一年短少十億元稅收,立即衝擊社福、教育、原住民福利、衛生、環保、建設等重要施政,不開徵才會真正造成債留子孫!將對全台縣市地方政府產生無比深遠影響,同時也重創了花蓮縣政的長遠發展,堪稱地方制度法實施以來上最黑暗的一天。

 

   礦石稅徵收之目的,在於礦石開採行為,會造成地方生態環境諸多外部衍生成本,而礦石開採業者使用國家公共財營利之同時,本就應該依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依礦石開採數量多寡來支付縣府稅收。為彰顯「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的公平正義精神,花蓮縣政府祕書長張逸華表示,還是會持續跟花蓮縣議會進行溝通與協商,籲請花蓮縣議會應重新排定審議礦石稅條例,維護花蓮縣財政永續發展,以保障縣民財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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