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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準備好迎接一個無死刑判決的社會了嗎?

    最高法院近日將湯景華殺人案件撤銷改判,並自為判決無期徒刑定讞。該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及更二審都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更二審判決指出,湯景華犯罪情節嚴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最嚴重的罪行」要件判死。兩公約的精神是尊重生命權,締約國盡量不要有死刑判決,但也考慮各國國情不同,依第6條規定沒有廢除死刑國家,原則上要最嚴重犯罪才能判死刑,但若簽署第二任擇議定書,則必須遵守廢除死刑。2009年台灣將公政公約內國法化時,並未納入第二任擇議定書,所以就現行法而言,若犯最嚴重罪,臺灣的法院仍可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兩公約規定「犯最嚴重之罪」須基於殺人的確定故意才能判死,基於不確定故意不能判死。但隨即有論者指出兩公約規定「犯最嚴重之罪」,依據該解釋第35段規定,係指(intentional killing)「故意殺人」,其內涵應包括我國刑法「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殺人罪,非僅限於「直接故意」,最高院可能將「intentional」以為是「直接故意」。

    姑且不論上述見解何者正確,這些年來司法實務上對於有「教化可能性」的就不判死刑,「兩公約」規定「罹患精神疾病」也不能判死刑,現在又加上「未必故意」也不能判死刑,能夠判處死刑的案子愈來愈少,台灣現在仍然有死刑規範,只是已經無唯一死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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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的爭議已經存在數百年,存廢與否各有其理論基礎,尚難定論。死刑雖然是個公眾議題,但從來都不是公民的意見,而是由菁英分子在做決定。刑罰的基礎,多少存有報復的思維,尊重被告生命權之際就是要被害人隱忍喪失親人、朋友的痛苦情緒,不做死刑判決,至少也要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

    首先,刑法並沒有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規定,所以執行滿25年就有可能假釋出監重返社會,但暴力犯罪的再犯率一向偏高,有些暴力犯在出監後又去威脅被害人,叫被害人情何以堪!外國立法例上有「特殊無期徒刑」制度,即原則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但這也會延伸其他問題,會讓受刑人沒有再生的動機,因為不管表現好或不好,都沒有希望和機會出監,受刑人容易淪入自暴自棄,不會配合獄政管理,恐會造成額外的管理壓力,及違反刑罰再社會化之目的。

    其次,有建議採取死緩制度,即判處死刑但非立即執行,得緩期執行死刑,這是中國大陸特有的制度,但要不要執行死刑取決於2年猶豫期間內之表現,欠缺明確的標準,如何具體化判斷標準,避免流於有權解釋機關的恣意,並不容易。日本曾經一度考慮要引進該制度,後來也宣告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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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採取停止執行死刑制度,就是死刑判決定讞後不予執行。如果是確定不執行,那便是獄政管理的問題。但假使是要不要執行都還不確定,讓受刑人心中忐忑不安,隨時面臨死亡威脅,也不符合人道。

    多年來法務部逐步推動廢除死刑,許多之前死刑判決定讞的案子也不執行,現在司法實務判決又以有「教化可能性」及「兩公約」規定不判決死刑,很明顯的,臺灣實際上已經邁向一個無死刑判決的社會,然而相關配套措施仍然不足,我們準備好迎接一個無死刑判決的社會了嗎?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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