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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也不能忽視人權

    COVID-19疫情發生後,各國為了防疫,祭出了種種管制自由的措施 ,例如:為了打擊「假新聞」,限制資訊自由;為了避免疫情擴散,用封城、鎖國、宵禁、隔離等方法,限制人民行動及遷徒自由;為了透露確診者的足跡,將個人隱私揭露…,此時此刻正在世界各國上演,這場疫情正在悄悄的改變著我們的生活。

     臺灣原本就有規範傳染病發生後處理程序的「傳染病防治法」。2003年SARS期間,主管機關依據當時「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所執行的「必要之處置」,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認為應該包含「強制隔離」在內,其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宣告「合憲」。也就是說,人權是天賦的,雖說在面臨國家安全,以及重大災難之際,可以加以限制,但也要符合「比例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

    COVID-19發生後,通過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是為了因應疫情發展必要,而公佈的「措施性法律」、「暫行性法律」,該法係採取「概括授權立法」。

    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作為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人權的依據。主管機關因此採取限制人民出入境、強制隔離、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等等措施,可是「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構成要件是否太過於空泛、授權手段是否太過於模糊?甚至比母法「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更空泛?因此頻遭質疑有無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甚至遭學者批評這根本是空白授權「帝王條款」!簡直是一張空白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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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同條例第8條規定「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於防疫期間為避免疫情擴散,得公布「個人資料」的法律依據。疫情蔓延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地方首長,甚至民意代表,頻頻對於隔離處所、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失聯者姓名、確診病患所在地及其活動地點等疫情資訊予以公開。適度公開疫情資訊,固然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還有利於警示民眾對傳染病人及疑似傳染病人的接觸或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而達到控制疫情的效果。但疫情資訊的公開經常伴隨著危害隱私權、歧視等人格權受侵害的疑慮,若不當公開疫情資訊,甚至會引發民眾恐慌,造成防疫信心潰散,倘因而導致疫情失控,除會影響國民健康及正常生活外,更會重創國家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全秩序,造成國家安全問題。故於防疫期間,任何疫情資訊的公開與不公開的決定,都應該審慎權衡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要求,在公開疫情資訊所欲保護之法益,與不公開疫情資訊所欲保護之法益間取得平衡。

    總之,為因應疫情必要而限制基本人權,要符合「比例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甚至要給予事後救濟的權利與適當的補償,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防疫也不能忽視人權,人權只有在面臨國家安全,以及重大災難之際,才是實現其價值的時刻,也只有在這個時刻才能看得出一個國家對於人權尊重的態度及高度。誠如前大法官許玉秀於大法官釋字第690號的不同意見書所強調,「愈緊急,愈應該嚴謹有效地遵守正當程序,因為緊急情況最容易出現致命的悲劇。」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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