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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縣政總質詢「礦石稅」再度成焦點 縣府表示徵收一切合法

    「礦石稅」今天上午在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5次定期會的縣政總質詢中,再度成為議員質詢的焦點;縣議員莊枝財與李秋旺都針對縣府所徵收的礦石稅,在年初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牴觸「地方稅法通則」,質詢縣府這些年來徵收的礦石稅是否違法?要不要歸還這些年收入的稅金?DSC00925.jpg
    縣議員莊枝財在質詢時問到縣長徐榛蔚,最高行政法院判定礦石稅一案縣府敗訴縣府要遵守嗎?縣府現在提請釋憲了嗎?所收的礦石稅金歸還了嗎?還要不要繼續徵收?新版「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至今還未送至議會,七月前可以送到嗎?而縣議員李秋旺則問縣府代理秘書長張逸華及地方稅務局局長呂玉枝縣府徵收礦石稅到底有沒有違法?DSC01003.jpg
    徐榛蔚回應,礦石稅一案最高行政法院判縣府敗訴,感到很遺憾,而這也是司法權凌駕於行政權之上的惡例;在地方自治條例中「特別稅」地方政府應擁有100%的主導權,而且財政部也已同意徵收,所以此判決才是違背地方自治條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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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則回覆,縣府徵收礦石稅是經過縣議會審議通過,所以是完全合法的行為,而且財政部在民國96年還針對「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在立法院召開說明會,礦石稅不應受到調幅30%上限的限制。
    縣府代理秘書長兼行研處處長張逸華回覆,礦石稅是依照地方自治法所制定的「特別稅」,最高行政法院卻用中央政府所制定的地方稅概念來框架礦石稅,而礦石稅屬於地方政府的「特別稅」,所以不應該像地價稅、牌照稅等稅收一樣受到調幅上限30%的限制,所以這是最高行政法院對於稅法的認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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