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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灘車以場域管理」中央法令分工執行 縣府函請「專區設置」可能

        沙灘車活動場域多數位於新城鄉加灣以北三棧溪旁,及立霧溪南岸的海岸沙灘地,經統計秀林鄉及新城鄉,共有24家業者經營沙灘車產業,縣府於日前邀集沙灘車業者召開座談,再次說明法令及聽取業者意見,同時函請交通部觀光局及國產署,提供沙灘車可用地專區申請之法制程序,並反映業者聲音,後續縣府也將提供協助輔導業者,申請土地使用,期讓業者有合法場地,可合法經營沙灘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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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沙灘車設置專區一事,花蓮縣政府在行政院會議專案提出,會議決議,針對花蓮縣政府所提海岸未登錄地,是否得以專區方式,再次重申沙灘車活動以導禁兼施方向進行管理,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協助地方政府,釐清沙灘車業者於相關專區申請活動使用,另未登錄地屬國有財產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本於管理國產權責參照現有海水浴場,或造林等目之相關租賃契約規定,設法研訂一套相關使用管理辦法,俾利沙灘車業者得依法制程序提出專區使用申請。

       花蓮縣政府表示,108年參照交通部觀光局「國家風景區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訂定「花蓮縣政府所轄近海範圍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來管理沙灘車活動。惟該等活動場域前於111年12月29日經監察院視察會議確認,屬國產署管有之未登錄地。

 

 

       後依行政院召開四次會議,會議決議沙灘車以場域管理為方向,中央無須就沙灘車訂定一致性管理規範,回歸各場地(域)主管機關,原則禁止沙灘車活動,並採導禁兼施方式,交通部也在112年5月31日訂定「沙灘車管理指引」要求場域所管之各中央單位及地方政府在二星期內,據以執行管制沙灘車在海岸沙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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