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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記過處分有可能侵犯學生名譽權、人格權

   國立東華大學一年級學生陳旻傑,去年就讀花蓮高中期間,因未參加學校集會被記警告,他連向學校、教育部申訴都吃閉門羹,再向花蓮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依去年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判決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的原處分。是釋字784號後,全國首件依此解釋作出宣判的高中教育事務案件。
   陳旻傑今年19歲,是東華大學台灣文化學系學生,16歲就當選國民黨最年輕的黨代表。他今天手持寫有「勝訴」大字海報受訪,表示從他校內申訴、教育部訴願到判決出爐,將近10個月,雖稍嫌美中不足,仍肯定及尊重判決結果,近日會依此結果重新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他認為,這次判決意義重大,法院認定學校作出的警告、小過、大過等處分都是行政處分,有可能侵害學生名譽權、人格權。若教育部尊重此判例,以後有學生因為此類處分提出訴願,就不能直接程序不受理。
   花蓮高中校長詹滿福說,這個判決是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的決定,並非花蓮高中敗訴。學校是教育機關,用愛心、耐心對待學生,記警告情形少之又少,都是口頭勸導,記警告時,也給予消過機會,沒有留下任何紀錄,學生畢業後也不會跟著他出校門。至於學生再提訴願,尊重他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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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滿福說,不參加集會被記警告,是師生共同討論的東西,也應共同遵守,依此精神,學校獎懲委員會當時駁回學生的申訴。
   陳旻傑去年就讀花蓮高中期間,於1月、2月、4月,在學校朝會、防災演練等3度無故未參加,各被校方記警告一次。
他向學校獎懲委員會提出申訴被駁回,再向教育部提出訴願,也不受理。他不放棄,再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近日行政訴訟庭法官作出判決,撤銷教育部不受理的處分。
   去年10月25日的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文指出,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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