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實現偵查不公開的難題

    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的目的,主要原因在於「無罪推定」,要求偵查犯罪人員在辦案時嚴格遵守,是為了維護公平審判,避免輿論未審先判、保障犯罪嫌疑人名譽或隱私,以及提防相關共犯或證人串證等因素,但過度的偵查不公開,除因資訊不對稱,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外,亦因資訊不流通,無法滿足人民知情的權利,形成公意監督。因此,怎樣在這些衝突的權利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一直是偵查犯罪機關面臨的難題。

    以被告防禦權行使而言,偵查機關擁有大量的資訊優勢,被告及其辯護人無法知悉偵查內容,無法聲請閱卷,縱使辯護人在偵查中有在場權,可得到的證據屈指可數,不過是瞎子摸象,對被告防禦權行使,影響重大且效果有限。在賴素如貪污案確定後,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37號解釋,也只放寬了偵查中羈押被告的閱卷權,其餘部分未見鬆綁,仍有進步空間。  

    次以公眾知情權來論,將調查內容過度公開有礙於偵查,甚至讓犯罪嫌疑人知悉偵查機關的調查方向,但完全不公開偵查資訊則妨害公眾知情的權利,尤其社會囑目的案件,常常是攸關公共利益的事件,適度公開偵訊內容才能發生警惕與保護的功能。但是得公開與不得公開的界限為何?不能沒有標準。主管機關因而先後制定了「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作為規範的基準。

    可是真正的問題存在於媒體並不滿意偵查機關公佈的資訊。新聞媒體是以報導民眾不知道、想知道的事為職責。媒體為了完成報導,施行各種打聽、刺探、蒐集新聞素材的手段,正是善盡報導的職責。尤其,偵辦案件若沒有內部人員告知,媒體記者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就能掌握,也不可能鉅細靡遺報導。因此媒體記者各憑本事與偵查人員交好,為了取得更多的犯罪細節,偵查人員也顧忌到媒體記者有如筆吏,得不到資訊報導,變成製造業亂寫,反而會影響到案件的偵辦。在彼此需求的心態下,偵查人員就可能會逾越規範提供更多的偵查資訊予媒體記者。

    然而,負有偵查不公開義務者,僅有檢警調人員、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並不包括媒體記者。偵查人員過度提供偵查資訊,可能觸犯洩密罪,還有考績法上的行政懲處等責任,但媒體過度渲染報導,反而沒有任何責任。實務上即曾發生102年間發生八里雙屍命案,檢方大動作搜索媽媽嘴咖啡店,經媒體報導渲染後,咖啡店負責人飽受流言、臆測所苦,以及103年間中央通訊社兩岸新聞中心記者郭玫蘭因疑涉共諜案,於案件偵查期間遭媒體大幅報導並公開其正面照片等,其後雖然都是不起訴處分,彼等的名譽、工作權都已經受到嚴重損害,卻求償無門。因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偵查內容之洩漏,遭新聞媒體非公平公正之報導而損其權利時,應速訂補救或補償措施。

    偵查不公開,對犯罪案件的偵辦很重要,但偵查不公開,防止洩密,是限制新聞自由影響人民知的權利,二者不可偏廢,要以法規範在二者間劃下一條明確的界限,是極為困難的。或許偵查人員可以摒棄見獵心喜的心態,媒體多一點自律,才是解決這個難題的方法。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