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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燃燒雜草是要罰錢的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中平派出所警員翁宗祺日前執行家戶訪查勤務,行經卓溪鄉太平村,發現部落山邊冒出陣陣濃濃煙,翁員驚覺有異,遂緊急趕赴現場查看,到達現場赫然發現路旁雜草燃起火勢,遂立即與村民合力提起水桶協助滅火,並立即通報消防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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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員翁宗祺表示,現雖為10月,但在秋老虎發威之下,與七、八月盛夏氣候無異;道路兩旁雜草眾多,且相當乾燥,為避免火勢持續擴大影響附近住戶、行車安全及空氣汙染,立即向附近住戶借用水桶,以簡易自來水往火源澆淋。惟山區風勢助長火勢,深怕火勢延燒一發不可收拾,也立即通報消防分隊前來打火,最終在警、消、民三方合力之下,順利將火勢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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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局長陳蔚文表示,隨意燃燒雜草,會造成空氣汙染,有引發成為火災的潛在危機;並會造成生命、身體、財產的危害。露天燃燒也會嚴重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依據空氣汙染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從事露天燃燒行為者,將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2款規定,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規定,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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