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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辦理採購 小心掮客蟑螂在身邊

    全台公務員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層出不窮,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例中,有九成五都出現關鍵性的人物,那就是神秘的「蟑螂」,這種「蟑郎」,又稱「掮客」、「白手套」,穿梭在公務員與廠商間「喬事」,公務員一不小心,就掉入陷阱深淵,一旦東窗事發,「蟑螂」搖身一變為「污點證人」,依法可減輕刑責或免刑,全身而退,受害的公務員則要服重刑。

    政府辦理採購(招標),除了最有利標,政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之異質性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以「最低價」標決標,依法令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如果洩漏底價,則涉及刑法第一三二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過失犯規定。如果洩漏底價、收賄或圖利他人,就涉及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

    在政府採購中,承辦公務員與廠商間彼此陌生為多,如果相識也沒有什麼政商關係;「蟑螂」遊走於公務員與廠商間,遇到廉潔、守正不阿的公務員,掮客很難施展,但掮客有其一套「招數」,讓公務員不知不覺中,一步一步陷入安排的「迷陣」中而不自知。

    在所有貪污案中,沒有人比「喬事的蟑螂」更清楚案情的來龍去脈,而且證詞很能說服法官採信,一旦案發,為了減輕刑責或免刑,就當起污點證人。

    污點證人的規定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其中第一項為:「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污點證人提供具有重要關係的犯罪證據,且證據的價值必須有助於檢察官追訴犯罪。污點證人是以檢察官事先同意為前提,並不是自己想要轉就可以轉;污點證人的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依嫌疑人原本所犯的罪名減輕,實務上多是貪污治罪條例有適用污點證人規定減刑或免刑

    公務員「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也是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公務員依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執行職務、為民服務,同時也擔負「廉潔」、「便民」與「效能」的期待與要求,如何安心、放心且又大方的給予民眾便利,不用害怕違反法令而有圖利的疑慮與擔心,是每位公務員都該認真面對的問題,公務員別以為「沒有收半毛錢」就以為沒事,「蟑螂」遊走時很容易步入「圖利他人」的圈套而不知。

    分辨「圖利」與「便民」並不困難,公務員執行公務,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合法便民;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就算只獲得幾塊錢,還是會成立不法圖利。換言之,符合「明知故意」、「違反法令」、「獲得好處」等三項圖利要件,才會認定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所稱的圖利罪。

    圖利犯罪最常見之方式列舉包括;未依招標規定程序違法決標。 洩漏底價、便利廠商得標。高價購買,圖利廠商。對工程進度未切實查驗(含監工放水)。明知不合規定或偷工減料,違法仍予驗收或准予報銷。對於不合規定之申請案,違法准許。未依規定違法補助。未依規定減免相關稅捐。高估或虛估補償。 違法指定建築線。以不實之鑑價報告為鑑價標準,俾便超額貸款。以分割產權或人頭戶之方式,規避放款額度。曲解法令,曲予迴護週全。違法行使行政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