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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人打獵誤觸電網遭電死 縣議員籲加強宣導

    花蓮壽豐鄉一名古姓男子11月7日到上山打獵,疑似在追捕獵物時,誤觸山區架設的高壓電網,經緊急送醫不治,詳細事故原因檢警釐清中:縣議員林正福在昨(15)日第20屆第2次定期會,針對此事質詢縣府農業處和花蓮縣警察局。AA-1116140759826.jpg
    7日晚間19時許古姓頭目帶著獵槍駕駛小貨車獨自出門,到193縣道米棧地區的產業道路準備狩獵;古姓男子走下車巡視一處休耕的農地,而該農地主人楊姓男子為了要驅趕破壞農作物的野豬等動物,在農地周圍設置了高壓電網陷阱。AA-1116140259787.jpg
    沒想到就在古姓頭目巡視時誤踩了高壓電陷阱倒臥在田間,直到民眾8日清晨6:00到山上巡陷阱時,才發現躺著是一名帶槍男子馬上報警;警方趕到現場時,古姓獵人已經失去生命跡象,在移除了高壓電陷阱設備後,立即施予CPR搶救並撥打119求援,雖然警方、民眾極力救治古姓頭目最終仍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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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正福說,山區有農民為避免自己的作物被猴群或山豬、山羌等野生動物損壞,因此會在農地果園四週架設電網,但必須是事先經過申請,且必須是低電流性的放電,讓動物觸電疼痛,但不會危害性命,但這次電死人意外,可能是架設高壓電網。請問農業處、警察局對於電網的架設有無管理和通報機制。

    農業處指出,縣府與林務局近年來推廣的防猴電圍網防治,是目前驅猴最有效的辦法,今年有十位農民申請補助,每戶15000元,配合裝設低電流性的放電,讓獼猴觸電疼痛,但不會危害性命,同時也能阻擋山豬、山羌等野生動物,對人及動物都安全。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電氣之方法為之;違者根據第41條第1項第3款「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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