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玩立槳溺斃 家屬怒告教練 地方法院判定「無過失」

    新北市一名55歲戴姓男子2年前與妻女到花蓮崇德海灘玩SUP立槳,卻在由教練陪同的回程時不幸溺斃,家屬質疑,教練未讓戴男在槳板上,又沒有投保傷害險,提告業者過失致死。但檢方相驗戴男是心臟病發而亡,並取沒有告知相關病史,因此不起訴業者,認定教練無過失,全案可上訴。

    依照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戴男與妻子、女兒3人與親友在2020年10月3日報名參加海上SUP立式划漿水上活動,一行人在鄭姓教練與林姓教練帶領下,2人共乘立槳划水出海,抵達目的地不久,戴男表明想要回岸上休息,便由鄭姓教練帶著戴男划立槳返程。

↓請繼續閱讀↓

AA-0801200221786.jpg

    判決書指出,鄭姓教練將原坐在SUP板上的戴男甩入海中,自己一人坐在SUP板上,讓戴男於海中手抓著SUP板的邊緣,一路游向岸邊。妻子發現,教練不但繞遠路回到岸邊,還看到教練在海中拉起戴男,以救護溺水者的姿態前進;教練在岸邊先施以CPR急救,送醫後仍回天乏術。經檢察官相驗認定戴男因溺水、液體食物殘渣哽塞呼吸道造成窒息、呼吸衰竭而亡。

↓請繼續閱讀↓

    家屬指控,教練導致戴男落海,未將人即時拉回SUP板上,又未即時清除口中異物,導致戴男身亡。且業者沒有依法投保最低250萬元的傷害險,除了保險理賠金,家屬主張精神慰撫金、女兒扶養費、喪葬費及「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等,向業者與教練共求償912萬3128元。

AA-0801200255897.jpg

    經法醫解剖鑑定,戴男生前有肥厚及擴大心肌病變與嚴重冠狀動脈硬化併狹窄症狀,認為心肌梗塞病變可因水中活動的體力增加或透支突發性溺水,而法官認為,戴男裝有心臟支架,每天均需服藥,卻未告知心臟病史,導致業者無從拒絕他參與活動,法官認定業者、教練對戴男死亡沒有可歸責事由,僅就業者未依法投保傷害險部分,判賠戴男妻女共166萬6666元。

    法官認為,在海上划船、操槳相當耗費體能,與一般休閒娛樂不同,業者在活動前多次安全宣導,若參與者本身有心冠動脈硬化疾病、曾接受支架植入手術,可能因體力不支而引起嘔吐或加速窒息;若發生突發狀況,無法在陸地上隨時隨地救援,業者出發前有宣導心臟疾病患者不要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