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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事故逾4百件 電動自行車納管 最高罰3600

    電動自行車因不限年齡,無需考取駕照,是移工及學生族群常用之交通工具,又因不用掛車牌,如有違規不容易被檢舉,導致肇事意外頻傳,經花蓮縣警察局統計全縣110年總計發生404件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111年1月至6月已發生125件電動自行車事故,顯見將電動自行車納入管理,實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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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提升執法及管理效能及保障用路人安全,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訂於111 年 11 月 1 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舊名電動自行車) 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才可上路,而在新法修正施行前,已購買並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審驗合格標章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亦應於新法施行後 2 年內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牌照,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為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則依規定沒入,花蓮縣警察局近日會同花蓮監理站,針對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民眾加強宣導修法後之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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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警察局表示,新法除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如未投保,則不得辦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外,並規定未滿14歲者,不得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否則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車輛移置保管。

    另警察局呼籲,民眾購買微型電動二輪車時,務必選購經型式審驗合格之車輛,且不得任意改裝,並提醒民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切勿酒後駕車,並遵守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警方將持續利用各項勤務加強稽查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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