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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收賄 一審重判10年6月 褫奪公權5年

    針對花蓮地檢署偵辦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前處長李裕仁及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等人所涉採購弊案,今(29)日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李裕仁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另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

    李裕仁任教育處副處長時,向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爭取補助經費後,指示轄下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採購,還指示花蓮體中等學校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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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知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竟夥同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等人,洩露3筆標案規格及內容給有意投標的廠商,檢方查出李裕仁事後收受廠商所交付之賄款新臺幣81500元,並圖利廠商30萬元利益,全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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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29)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李裕仁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另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汪錦德與陳姓承辦人,共同犯洩漏秘密罪,皆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兩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份,同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