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再酒駕啊! 越罰越重囉!

    因應近日來酒駕肇事頻傳,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35條之1、35條之3,修法加重懲處酒駕行為;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10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加重同行者連坐處分最高新台幣15000元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要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汽車,才發給駕照;若不依規定駕駛具有酒精鎖車輛,處6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今天也通過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0000元以下罰金。
↓請繼續閱讀↓

    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條文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等情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