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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 亞泥新城20年礦權遭撤

    經濟部核准亞泥在新城礦區礦權展延20年,因當地居民不服興訟,一審法院認定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撤銷礦權展延處分,亞泥提出上訴,今天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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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泥在1973年取得秀林鄉及新城鄉之新城山大理石採礦權,原始的礦業權期限從1957年至1977年11月22日為止,其後經濟部於1978年第1次展延亞泥礦業權至1997年,第2次又核准其礦權展延至2017年,第3次則核准展延至20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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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亞泥先前取得的幾次礦業展延都未踐行《原基法》規定尊重原住民族意願、進行諮商同意程序,造成當地原住民只能被動接受開發決定;雖然亞泥主張可以補正參與,並且提供原住民族就業、水土保持和生活照顧等,但法官認定,上述作為充其量只是開發者給出的事後回饋,無異使維繫原住民族及其傳統文化之土地,流失於公有土地私有化及不停止之開發行爲,不符合《憲法》和《原住民基本法》規定,駁回亞泥上訴。

    對此,亞泥晚間表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感到遺憾,會等到收到正式判決書後,再和律師研議如何做後續處理。

(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