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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機車於路邊草地 遭員警開單

   張姓男子在台11線25.5k處,停機車於路邊草地遭員警開單,依道交條例45條1項12款執行開罰,引用法條有誤分局主動銷單。張男表示當天停在草皮內,並無在路邊人也在草皮上聊天,警方到達後直接要求出示行照、駕照並開單,張男表示騎車、追焦一年多,從來沒發生這樣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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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分局表示為防制交通事故,遏止超速過彎等危險駕車行為,加強台11線交通稽查勤務,於8月25日下午2時左右,員警發現一部普通重機停在路旁草坪,依道交條例45條1項12款(任意駛出邊線)取締告發,經查該處非屬道路範圍,本案員警引用法條有誤,分局將主動撤銷該違規單,依規定懲處並加強員警法令教育,並呼籲,在交通要道附近追逐、蹲、立、拍照等行為,皆有可能衍生交通安全疑慮,民眾應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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