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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列車事故追加起訴臺鐵局花工段、專案管理公司人員

  地檢署偵辦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事故,臺鐵局花工段潘姓主辦工程司涉犯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嫌,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中 ○公司郭姓專案經理涉犯過失致死罪嫌,偵查終結 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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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事故地點上方臺鐵局發包「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工程 北迴線K51+170~500 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臺鐵局花工段指派潘姓員工擔任主辦工程司,與中 ○ 公司郭姓專案經理同屬第二級品管單位,對於本案工程之工地安全衛生(含工地出入口管制)、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均負有督導及稽核之責任。潘姓主辦工程司、郭姓專案經理明知依法令、契約及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書,施工期間含停工期間應管制人員、車輛進入,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工地,工區內之既有道路應鋪設瀝青混凝土,並確實設置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物品掉落鐵軌而影響鐵路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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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人實際上多次前往現場督導及稽核,已知工區出入口並無嚴加管制,且知工區內之既有道路未鋪設瀝青混凝土,僅佈滿無止滑效果之天然沙土,轉彎後緊接急降坡之下坡路段,並緊鄰東正線鐵道,彎道下方與邊坡又有高低差之下坡路段,潘姓主辦工程司甚且於110年1月23日,已發覺另部混凝土預拌車行經上開既有道路時,因道路缺失經上開既有道路時,致輪胎卡在邊坡、車輛熄火,而可預見大型車輛、機具將有可能因此翻落於鐵軌,進而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卻未善盡注意義務,疏未落實工地出入口人車管制,亦未要求監造公司監督營造公司,依就既有道路依契約鋪設瀝青混凝土路面、改善路面過滑情形、修改既有道路安全設計、拓寬彎道內側通路及勒令施工單位禁止危險車輛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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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專案小組自110年4月16日先就直接肇事導致事故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積極傳訊相關人員,調取並研析本案工程設計監造、施工、專案管理等完整資料,並函詢主管機關及鑑定,全案偵結追加起訴,期間傷者陸續向本署提出告訴,均已查明並移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併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