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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打疫苗致死,怎麼請求賠償?

    近幾年來台灣天災人禍頻傳,像維冠大樓事件,或普悠瑪號、太魯閣號重大事故,政府對於重大災難,都會編預算補償、慰問。針對COVID-19疫情,目前針對受隔離、檢疫者,發給每日1,000元的防疫補償金,不過針對確診和死亡的補償,只有針對執行防疫工作的的防疫人員才有。最近有人提議由於政府執行防疫工作不當,例如鬆綁3+11(居家檢疫3天採檢陰性,再自主健康管理11天)的決策破口,造成疫情爆發,接著陸續發生篩檢量能不足、醫療資源不夠、疫苗調度緩慢的問題,因此計畫廣邀律師團,向政府提起「新冠肺炎罹難者國家賠償請求」。姑且不論防疫工作有無缺失,單就注射疫苗導致死亡事件,要請求國家賠償,就困難重重!

    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因預防接種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疾病管制署對於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VICP)」制定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民眾知道「疫苗接種後有疑似不良反應」2年內,或受害情事發生後5年內,可向衛生局提出救濟申請。衛生局將調查及調閱病歷,為時1個月,由疾管署召開「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會議」,從受理、審查到核定結果約需3~5個月,疾管署再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接著即可請款。因預防接種致死者50萬~600萬元,無法確定因預防接種致死者30萬~350萬元。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最高給付300萬元,無法確定因預防接種致嚴重疾病者最高120萬元。因預防接種致障礙者最高600萬元,無法確定因預防接種致障礙者最高350萬元。其他因預防接種致不良反應者最高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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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主責單位是疾病管制署,為了補償疫苗副作用的受害者,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交一定金額,作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保障範圍為經政府核准上市之公費或自費疫苗。臺灣另有藥害救濟制度,該制度是保障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之制度,藥害救濟主責單位是食品藥物管理署,基金來源是藥害救濟基金,保障範圍為經政府核准上市之西藥,而中藥、臨床試驗用藥及醫療器材暫未納入。打疫苗出事,不能申請藥害救濟,藥害救濟只是針對「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不包含疫苗。

    除此之外,民眾若認為損害不止於此,且係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過失所導致,而要主張國家賠償?首先要有一個觀念,預防接種受害賠償,並不表示「打的疫苗就有問題」。有很多是損害的發生「無法確定」與疫苗注射有關係。嘉義曾經有一名高職生,在2009年接種H1N1新型流感疫苗後,出現眼、臉紅腫等不適,卻找不到病因,只能持續服用類固醇等藥物,2012年5月在校內宿舍昏倒,確診「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ADEM),隨後病情惡化引發敗血症死亡。父母認為ADEM是疫苗仿單列出的重大副作用之一,認定是打疫苗惹禍,向衛福部申請350萬元藥害救濟遭拒,憤而提告。最高行政法院最後以「無法排除」與接種疫苗無關,判決衛福部須補償209萬元定讞,這是第一件法院推翻衛福部藥害救濟判決。

    但是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姑且不論公務員執行職務有無故意、過失的問題,怎麼證明打疫苗和損害(死亡、受傷等)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才是最困難的地方!尤其,「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在2021年2月修正時,對於人民接種之後出現的不良反應,如果「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者,將其因果關係列入「無關」,而非「無法確定」。被認定為「無法確定」,是可以獲得補償,但被列入「無關」是無法獲得救濟的!連要請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都那麼困難,更何況要請求國家賠償!雖有主張為減輕被害人在求償過程中,因果關係舉證的難度,認為應採取「疫學因果關係」的理論,但該理論還在發展階段,司法實務界不一定買單!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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