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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系統地上地下皆納管 污染防治更穩妥!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為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修正「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實施,促使轄內業者了解修訂內容,業於4月份辦理「地上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法規說明會」,並於說明會後展開花蓮縣轄列管地上及地下儲槽業者巡查輔導作業,完成46家次巡查輔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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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管理辦法」,係強化預防地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容器及各項貯存設施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將現行地下儲槽系統外,凡定著於地面、建築物或設施總體積未達百分之十在地面下之槽、罐、桶,及設置於地上、建築物未與輸送設備相連接並可移動之貯存容器,均將納入本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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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查輔導作業中,發現業者共同缺失為儲槽未編號、儲槽加注口未設置防止濺溢設施、未填寫自主檢查表等缺失項目,遂請業者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貯存公告指定物質總容積小於1000公秉以下者應於12月31日前以線上或書面形式提送改善計畫書至環保局核備後,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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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局表示,貯存系統雖為擴大列管,但部分運作型態單純者,可免除監測申報義務,但仍應進行自主管理及預防作為,才能有效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發生。土壤及地下水在地底下看不到摸不著,一旦發現儲槽或管線洩漏時,往往已經造成地下環境嚴重污染,除造成設備產品或原料損失外,後續須花費比預防管理還高出數千倍的環境污染改善費用,因此籲請轄內業者應加強日常巡檢管理、設備維護及定期申報等工作,共同維護花蓮好山、好水之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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