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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噬虐下,勞工權益怎麼保護?

    臺灣COVID-19疫情日趨嚴重,疫情指揮中心三級管制一再延期,對於經濟發展影響巨大,產業界叫苦連天,勞工更是一遍哀嚎,老闆都活不了,叫勞工該怎麼辦?

 

    防疫期間有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包括強制隔離及自主健康管理)、疫苗接種假等,老闆也說沒生意上門,甘脆放無薪假,在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企業對員工施以不給薪休假措施,稱為「無薪假」(unpaid leave)。然因企業不給薪,員工生活陷入困境,所以當時的主管機關勞委會(現改稱勞動部)說「對於企業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如企業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既然每月的薪資不可低於基本工資,就不該稱為「無薪」,所以主管機關後來就不再使用「無薪假」這個用語(但媒體及民間還是慣用),而且將企業因不景氣停工,說是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也不合理!

 

    後來勞動部訂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改用「減少工時」或「減班休息」,讓企業受景氣因素影響致需停工或減產時,為避免資遣員工情形下,企業可以在經與員工雙方協商,並經員工同意後,暫時的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得有防疫假,防疫假期間雇主能不能減少工資?依勞動部的解釋,原則上要看造成隔離或檢疫的原因,是不是因為工作因素感染?以及是誰要求的?例如:雇主要求勞工到大陸出差,回到臺灣後要檢疫、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或確疹,這是雇主因工作因素要求的,就不能不給工資,又如因有接觸疑慮,雇主擔心傳染風險要求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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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健康管理,也要給工資(有薪防疫假)。反之,雇主則不必給予工資,例如:勞工曾接觸確診病例,經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勞工應配合不得外出,雇主即不必給予工資。又如防疫照顧假、快篩採檢請假、接種疫苗請假,雇主亦不必給予工資(無薪防疫假)。

 

    雖然勞工因上述原因無法工作,雇主應予准假,且勞動部亦解釋「無薪防疫假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處分」,但勞工有許多人平常就入不敷出少有儲蓄,給假不給薪,即有面臨斷炊的風險。

 

    另就企業主而言,為了防疫或因為疫情沒生意做,採取減薪、減班等措施,短期內固然可以達到避免資遣員工的效果,但雇主首先面臨的是,勞工的工作時間、地點、資薪等工作條件的變更,這就會影響到勞工的權益,雇主可不能片面決定之,應與工會或勞工達成協議,例如:彈性上班或異地辦公等,勞動部已經公佈了「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等相關指導,若不遵循就會被認為違反勞基法遭到裁罰!雇主為了避免勞資糾紛,工作條件變更,例如居家辦公,應事先約定工作、休息時間及方式,並備出勤紀錄,也可透過電話、APP、通訊軟體或由勞工自行記錄工作日誌再送雇主記載。在正常工時外以通訊軟體等交代工作視為加班,需給付加班費;若有工作需要之軟硬體設備,也應由雇主提供,不可要求勞工自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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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在無薪防疫假期間,沒辦法請領失業給付,若沒有其他收入,也只有靠政府紓困補助,企業主接不到訂單倒了,雖然法律有規定許多雇主該負的責任,例如:給付資遣費、勞健保提撥等等,也多是流於空談。在不景氣下,勞雇雙方互相諒解、讓步,勞工能夠共體時艱,才能共創雙贏,否則雇主宣告停業只會玉石俱焚!

 

作者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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