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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書涉詐 ! 樣態、數據調查結果出爐 刑事警察局說明了

小紅書涉詐  ! 樣態、數據調查結果出爐 刑事警察局說明了
(照片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臉書)
 
刑事局統計「165諮詢專線報案系統(下稱165系統)」數據顯示,今(114)年1月至11月,涉及「小紅書」平臺(下稱該平臺)的詐騙案件數共計有756件,分析主要態樣分別以「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假網拍」及「假投資」等案件居多,詐騙手法前5名依序為:假網拍(283件)、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196件)、假投資(51件)、假交友(投資詐財)(43件)、色情應召詐財(23件);另統計113年1月至12月,該平臺涉詐案件共計950件;詐騙手法前5名依序為: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477件)、假網拍(261件)、假交友(投資詐財)(39件)、色情應召詐財(36件)、假投資(29件)。
 
其中於「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假網拍」及「假投資」等案件中,民眾多為透過小紅書內建(市集)交易平臺進行聯繫,隨後詐騙集團會導引被害人使用LINE等通訊軟體進行後續聯繫,再引導被害人至7-11賣貨便、全家好賣+等平臺賣場進行交易,交易期間,假買家會聲稱無法完成訂購等話術,並傳送上述賣場的假客服網址或LINE帳號;接著假冒賣場之平臺客服會以【未開通金流服務】、【未簽署託運條款】、【未完成實名制認證】、【未簽署誠信交易】或其他理由,要求被害人配合後續【網路銀行轉帳】進行驗證作業,最終導致被害人誤信而遭騙。
 
刑事局自113年8月至114年11月止,共計通報TWNIC(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執行5萬8,882組詐騙網站停止解析,另有關網路平臺涉詐違規者,為督促業者遵循我國法律,並落實平臺廣告、內容源頭管理,已蒐報Meta網路廣告「未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管理系統缺失及未限時下架詐騙廣告」之違法事證,至(114)年11月止已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發部裁罰計3次,累計罰鍰已達新臺幣1,850萬元。刑事局與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持續蒐報涉詐廣告與詐騙內容,立即通報下架,並彙整違法態樣,函報數發部裁罰。
 
刑事局本次訪詢洽邀2名個案被害人現身分享說明如何於該平臺遭詐騙之過程、始末(詳如附檔-預錄音檔),並切身呼籲民眾如遇詐騙情事應勇於出面檢舉,刑事局將持續透過「165打詐儀錶板」網站揭露詐騙話術與最新案例,並結合產官學及社群力量,攜手全民提升防詐免疫力,也請民眾遇詐即報案、勇於檢舉讓詐團無所遁形,共同守護社會信任與民眾財產安全。
 
另因應近日「Dcard」平臺員警評論小紅書一事,鑒於詐騙集團的手法日新月異,特別是涉及跨境網路平臺(如小紅書)及如虛擬貨幣案件,詐騙手法迭代更新的速度極快,第一線基層員警每天必須面對處理大量、各類型案件,未受理到並不代表案件不存在,且經查165系統確實有受理民眾小紅書相關詐騙案件,刑事局將利用各種公開場合加強宣導,如涉及公務上訊息,不應在網路上洩漏或評論,以免影響機關形象及公務倫理。
 
警政署刑事局:詐防條例第42條概括條款授權明確 依法阻止小紅書詐騙擴散
 
針對今(11)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詢答中部分委員疑慮,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說明,小紅書並非是數位發展部公告之「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標準,故不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第27條、第29條及第39條等規範;惟該平臺已累積1,706件詐騙案件,且已先行通知其應自行針對平台內不法內容進行有效管理之影響較小方式為之,因小紅書未予回應,為避免詐欺案件持續發生,主管機關遂依該條例第42條之概括性規定為緊急處置,依法要求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攔阻惡意或不當網域名稱。已考量相關程序,為依法阻詐的手段,亦符合比例原則。
 
數位發展部於去年9月公布《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要求平臺須同時符合遭利用為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每月獨立訪客數超過我國人口數5%等條件。依數發部數產署統計當時小紅書每月獨立訪客僅42萬人,占國內人口數約1.8%,未達5%(115萬人)門檻,因此並非「一定規模業者」,自不適用第27條、第29條及第39條相關規範。
 
雖然不適用第27條、第29條及第39條,小紅書仍然適用詐防條例第42條,針對各類詐欺網站之概括性「緊急處置」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在處理詐欺防制緊急案件時,為及時阻絕民眾接觸詐騙內容,可要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域名解析或限制接取。如涉及詐欺且具備緊急必要,經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定,即可依法採取相關限制。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強調,小紅書近2年即已發生1,706件詐騙案件,且已先行通知其應自行針對平台內不法內容進行有效管理之影響較小方式為之,如Facebook、Google等平臺自行有效屏蔽或下架個別詐欺頁面。因小紅書未予回應,為避免詐欺案件持續發生,為保護民眾上網安全、避免詐騙持續擴散,主管機關依法通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對其網域名稱採取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確保防制作為具即時性與有效性。此為依法阻詐的手段,符合法律規定,亦合乎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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