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院首宗國民法官審理傷害致死案宣判 游○○判12年、陳○○判7年6個月

花蓮地院首宗國民法官審理傷害致死案宣判 游○○判12年、陳○○判7年6個月

花蓮地方法院於今日(3月18日)下午4時,針對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游○○、陳○○共同傷害致死案件作出判決。本案依《國民法官法》第30條規定,於3月7日選任6名國民法官及4名備位國民法官,與法院3名法官共同審理,經過8日密集審理與評議後,法院正式宣判。

AA-0802181919991_64398.jpg

(圖片為過去新聞資料)

判決結果

  • 游○○: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 陳○○: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本案起因於112年7月29日凌晨,游○○與被害人陳姓男子(下稱「被害人」)發生衝突。當時,被害人持菜刀至花蓮縣秀林鄉某處尋找陳○○,游○○見狀後立即撞擊被害人,導致對方倒地並掉落菜刀,隨後更推擠被害人,使其頭部撞上計程車並持續毆打。

事後,游○○返回家中取來無殺傷力槍枝,對空鳴槍後,持槍對準被害人頭部並推撞其身體。被害人在友人攙扶下返回住處後,游○○與陳○○仍不罷休,前往被害人住處叫囂,雙方再度發生衝突。

游○○再次推撞被害人,使其撞上機車扶手鐵架後倒地,並多次毆打頭部,致其呼吸困難、意識不清。隨後,游○○更拉住被害人腳踝,將其拖行約8公尺,並持續踢踹,甚至試圖拿取石塊與水溝蓋攻擊,所幸遭親友制止。

被害人於當日凌晨2時50分送往花蓮慈濟醫院急救,惟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併顱骨骨折及缺氧性腦病變,於8月1日凌晨4時43分不治身亡。

法庭依據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被告陳述及通訊紀錄等證據,認定兩名被告的犯罪事實。

AA-0802181919920_bd528.jpg

(圖片為過去新聞資料)

游○○(判刑12年)

  • 手段殘忍:攻擊集中頭部,已無必要性,甚至拖行被害人並企圖持石塊等重物攻擊。

  • 未見悔意:未報警或送醫,甚至返回被害人住處挑釁。

  • 影響重大:造成被害人死亡,對其家屬、未成年子女影響深遠。

  • 不良紀錄:曾因酒後鬧事及酒駕遭警方處理,未見反省。

陳○○(判刑7年6個月)

  • 共同行為:在被害人已無反擊能力時仍施暴,且助勢共犯。

  • 未積極救援:未報警或協助送醫,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 犯罪動機:與游○○共同行動,非單獨犯案。

本案為花蓮地方法院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的首宗傷害致死案件,判決結果顯示,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後,對於惡性犯罪的量刑仍具嚴格標準。本案仍可上訴,後續發展有待觀察。

法院強調,任何糾紛應依法處理,動手施暴不僅無助於解決問題,更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呼籲民眾應保持理性,避免衝突升級。

-------------- ↓請繼續閱讀↓--------------

-------------- ↓請繼續閱讀↓--------------

Image

每日提供花蓮最新即時新聞,滿足大眾知的權利。
另外服務項目有電視牆廣告 網路行銷規畫 工商簡介 動態攝影等歡迎大家前來詢問。
由成真整合有限公司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