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水表」案! 民政處長明良臻裁定新臺幣50萬元交保 須電子監控限制出境

花蓮地方法院今(14)日針對地檢署起訴明良臻、吳俊毅、鍾威霆等三人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正式收案並分案為114年度訴字第61號。針對主要被告明良臻,法院已完成羈押審理,裁定以新臺幣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另須配合電子監控措施,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
本案源自花蓮地檢署偵辦涉嫌不當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行為,經檢察官調查後,認定三名被告涉有違反個資法情節,遂依法提起公訴。主嫌明良臻於偵查期間遭羈押,檢方隨後將案件移審至花蓮地院。
法院表示,明良臻在偵訊過程中已坦承大部分客觀事實,僅對是否具備犯意提出爭執;惟綜合同案被告與證人供述、並參酌相關證據資料,認為其涉嫌違反個資法罪嫌重大。
考量其社會經歷、職務背景與經濟能力,法院認定明良臻有逃亡之虞,確有羈押必要。但考量其已被羈押一段時間,偵查程序亦大致完成,為兼顧人身自由保障與審判程序推進,決議以保證金方式替代羈押,並加上相關限制條件。明良臻須配合法院指定地點限制住居,且在8個月內不得出境、出海,同時配戴電子設備以監控行蹤。
本案由審判長法官呂秉炎、陪席法官曹智恒及受命法官簡廷涓組成合議庭審理,全案仍可依法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