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礦石稅110年下期課稅處分花蓮縣政府勝訴
花蓮縣政府今(27)日說明,福安礦業就礦石稅課徵所提起之一系列行政訴訟,其中110年下期課稅處分已於今(115)年2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縣府勝訴,並於3月初正式收到判決書,自依109年礦石稅自治條例所課徵之案件,縣府全數勝訴確定,再次顯示司法肯認縣府依法行政。
花蓮縣政府表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109年)》(施行期間為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共計開徵3期(109年下期、110年上期及110年下期),業者就各期課稅處分逐案提起3件行政訴訟,合計應納稅額1億3,811萬餘元。110年下期已於今年2月12日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確定,並於3月初收到判決書,該施行期間課徵之3件案件全數勝訴確定。
判決理由指出,礦石稅之設計係為衡平採礦行為對環境永續之影響,不僅未損及公益,反有助於充裕地方財源並投入環境維護;同時,採礦與運輸活動所帶來之經濟利益與對環境、景觀、水土保持及交通負荷之衝擊,均隨開採量增加而擴大,因此以開採量作為課稅基礎,具備正當性並符合量益原則。
縣府補充說明,該業者針對後續年度(112年至今)礦石稅課稅處分相關案件,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本次最高行政法院再次判決勝訴確定,具體展現縣府依法行政及制度設計之正當性,亦具有重要指標意義,強調守護環境及依法課徵的施政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