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預算卡關半年:地方自治制度失靈的警訊
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自114年10月依法送交縣議會以來,迄今已逾半年仍未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形成罕見且嚴重的地方治理僵局。在法定時程明確規範之下,議會未依期限完成審議,已不僅是程序延宕,更是一場制度運作的失靈。縣府最終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函請內政部核定預算,表面上是依法補救,實質上卻凸顯了地方自治體系中權責失衡的深層問題。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地方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兩個月前將總預算案送達議會,而議會則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完成審議,並於十五日前由政府發布施行。此一制度設計,旨在確保公共財政運作的穩定性與政策執行的連續性。然而,當議會長期未將預算案排入審查,甚至逾越會計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已明顯違反立法意旨,形同以程序手段阻斷行政運作。
更值得關注的是,程序委員會要求縣府「檢討修正預算、重編經費」,此舉已觸及權力分立的紅線。依同條文第二項明文規定,議會不得對預算案提議增加支出,而現行法制亦未賦予議會要求行政機關重編預算的權限。行政院主計處早於93年函釋亦已明確指出,預算送達後並不存在「退回重編」的法定程序。換言之,當議會逕以政治立場要求重編預算,已非監督,而是干預,甚至可能構成對行政權的實質侵害。
再者,值得國人關注的,究竟是誰在主導程序委員會做出的荒謬、觸法的作為?而程序委員會成員又是那些人?形成少數議員不但剝奪其他多數議員執行總預算審議權益,且經縣政府多次督請縣議會程序委員會儘早排入議程審議,結果未能「拆彈」,錯失了在面對天災期間前完成,造成議會為民負責的自我喪失。
預算案的長期擱置,最直接的受害者並非縣府本身,而是花蓮32萬縣民。公共預算的本質,是政府對人民承諾的具體化;預算無法通過,等同於政策停擺、服務中斷。從近期苗栗地區豪雨致災的案例來看,極端氣候已成常態,地方政府必須具備即時動支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的能力。然而,在預算尚未完成審議的情況下,相關經費無法動用,將直接削弱防災整備與緊急應變能量,使民眾暴露於更高風險之中。
此外,預算延宕所帶來的衝擊,早已深入社會各個層面。原本規劃擴大推動的老人假牙補助、健保補助、重陽敬老禮金調升,以及敬老愛心計程車服務,關係到高齡社會中最基本的照顧需求;準公共托育獎勵金的提升與孕婦RSV疫苗補助,涉及少子化下的育兒支持體系;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的專案補助,則攸關社會安全網的完整性。當這些政策因預算未審而停滯,受影響的並非抽象數字,而是每一個具體的家庭與個人。
更進一步而言,青年創業補助、實習計畫、產業海外參展等政策的延宕,將削弱地方產業動能與青年發展機會;基礎建設、農業發展與原住民族政策的停滯,則可能拉大區域發展落差。長此以往,將對花蓮整體競爭力造成結構性影響,甚至形成人才外流與產業萎縮的惡性循環。
民主制度的核心,在於制衡而非癱瘓。議會作為民意機關,固然有監督行政的權責,但監督的前提,是在制度軌道內運作,而非以程序杯葛取代實質審查。當預算審議淪為政治攻防的工具,最終侵蝕的,正是人民對民主制度的信任。
從比較政治的角度觀之,成熟的民主體制強調「責任政治」(responsible government),即各部門在權限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行政部門負責提出政策與預算,立法部門則負責審議與監督。若立法機關拒絕履行審議責任,卻同時阻礙行政執行,將形成「無責任的權力」(irresponsible power),這正是制度失衡的典型徵兆。
因此,本案不應僅被視為單一地方政治事件,而應上升為制度層次的反思。中央主管機關在依法核定預算的同時,也應檢討現行制度是否足以防範類似僵局再度發生。例如,是否應建立更明確的時限約束與法律責任機制,以確保議會履行審議義務;或是在特定情況下,引入更具體的補救程序,以維持公共治理的基本運作。
對花蓮而言,當前最迫切的,仍是讓預算儘速回歸制度正軌,使各項民生與建設政策得以推動。預算不是政治籌碼,而是人民生活的基石;審議不是權力表演,而是責任實踐。唯有讓制度回到理性與法治的軌道,才能真正守護縣民的權益,並確保地方治理的穩定與永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