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公所針對媒體報導,使用公務機車進行選舉宣傳一事;今(14)日發布聲明表示,花蓮市各里里長使用之公務機車,係由花蓮縣政府於112年2月購置並移撥里長使用,花蓮市公所同時訂定花蓮縣花蓮市公所里長公務機車使用管理要點,並與里長簽訂花蓮縣花蓮市公所里長公務機車財物借用契約,內文詳細規定公務機車應於本市轄內執行里相關業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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