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審查爭議,內政部今(18)日表示,因一個月協商期滿府會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經聽取府會雙方與相關中央部會意見,因預算內容無違反相關法令,原則尊重縣政府編列的預算內容,按照縣政府編列數通過。
至於府會雙方對於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重建經費規劃與鄉(鎮、市)補助款分配的爭議,則請縣議會依照法定職權於會期內安排縣府首長專案報告進行監督,並請縣政府妥為回應,共謀地方居民福祉。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縣(市)總預算案縣議會未於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完成審議,縣政府得報請內政部協商,於一個月內凝聚共識作成決定,逾期則由內政部逕為決定。
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縣政府於4月15日報請內政部處理,經內政部於4月27日召開協商會議,請府會雙方評估可否各退一步,由縣議會進行總預算審查並視需要安排縣政府專案報告,惟截至協商期限屆滿的5月16日止,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故依法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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