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前文化局長吳勁毅因多項貪污遭起訴

花蓮縣政府文化局前於長吳勁毅因涉嫌貪污,於今年5月28日遭花蓮地檢署嘉押禁見,並於7月28日延長羈押禁見;花蓮地檢署今(26)日表示,偵訊終結,將吳勁毅等三人提起公訴。
地檢署表示,吳勁毅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迄今擔任花蓮縣文化局局長;曾姓被告自110年12月7日起迄今擔任文化局行政暨文化設施科科長,其等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古姓被告則與其配偶共同經營桃園市平鎮區之某宮廟,因吳勁毅長年信奉該宮廟,從而與古姓被告交情匪淺。
以至於,文化局於112年3月間辦理「美崙溪畔日式宿舍群」公開委託經營管理,並由某廠商得標承攬。詎吳勁毅及曾姓被告均明知將軍府園區列為花蓮縣縣定古蹟、歷史建築,其修復及再利用為文化局主管業務;亦均明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6條等規定,「古蹟、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所在地之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
得標廠商須待因應計畫核定,且經文化局會同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消防局等主管機關至現場查驗通過後,始可對外營業開放使用,而將軍府園區至113年3月25日仍未經核定因應計畫,吳勁毅及曾姓被告竟仍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主管、監督之事務,直接圖該廠商不法利益,使該得標廠商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2日間於將軍府園區尚未取得因應計畫使用許可時,即以「壓力測試」、「試運轉」等名義,實際在將軍府園區內營運獲利,圖利廠商於此期間共新臺幣63萬2,300元的不法利益。
檢方還指出,吳勁毅接任文化局長職位後,屢次以文化局發包工程需按照民俗請法師巡視、辦理超渡法會、祭拜地基主及開工、上樑、竣工等儀式為由,自行或指示文化局人員聯繫古姓被告安排法師到場主持法事,並依古嫌報價金額,於每場法事現場支付費用即師父禮(俗稱壓紅)。
吳勁毅與古嫌均知悉110年4月30日、110 年5月1日及110年5月2日由該名法師主持之將軍府工程法事各場次實際支付之師父禮金額共計6萬2,400元,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提高金額至9萬3,800 元(內含車資及住宿費5,000元),所浮報之2萬6,400元即用以扣抵吳勁毅私人積欠該宮廟之債務。
花檢還查出,文化局行政科定於112年9月25、26日舉辦「花蓮菸葉廠園區調查再利用計畫及建物緊急修復統包工程」及「花蓮菸葉廠園區建物緊急修復二期計畫統包工程」施工前祈福祭拜典禮,並由曾嫌指示行政科人員自行採買祭拜物品及聯繫古嫌辦理。
但因該典禮之法師紅包等費用無法核銷,曾嫌為支付法事費用5萬2,000元,明知文化局並未委託廠商承作法事活動,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指示行政科人員徵得廠商同意,以廠商義報價上開法事費用,製作不實報價單,並先由廠商交付5萬2,000元現金予行政科再轉交古嫌。
等到法事活動結束後,廠商即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由行政科人員黏貼在「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並檢附其為核銷上開自辦採買祭拜物品費用已使用之相同或同場景不同角度照片,虛偽表示該祈福祭拜典禮為廠商所辦理,持以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致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典禮活動為廠商代辦,而將款項匯入廠商帳戶。
花檢表示,文化局於107年間購置黑色公務車,主要作為局長用車。而依「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第13點規定「公務車輛不得挪為私用」,文化局人員自應知悉公務車以公務使用為限,負有不得私用之義務。而吳勁毅身為文化局長,竟多次將公務車用於私人用途;花蓮地檢署\基於此多項事實,將吳勁毅等三人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