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昨(20)日遭花蓮縣議會決議擱置,今(21)日縣議會在將縣府所送除明年度總預算案外,全數議案審完後,再針對此自治條例進行審議。
「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中,因參照財政部今年七月初頒訂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房屋稅採採累進稅率1.0%-4.8%徵收。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且自用居住與公益出租,房屋稅採1.0%徵收外,其餘房屋稅率都要以1.2%以上稅率徵收;而且住宅用持有使用執照待銷售房屋起造人,則會依房屋稅起課起的持有時間徵收2%-4.8%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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