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昨遭擱置今過關
「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昨(20)日遭花蓮縣議會決議擱置,今(21)日縣議會在將縣府所送除明年度總預算案外,全數議案審完後,再針對此自治條例進行審議。
「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中,因參照財政部今年七月初頒訂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房屋稅採採累進稅率1.0%-4.8%徵收。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且自用居住與公益出租,房屋稅採1.0%徵收外,其餘房屋稅率都要以1.2%以上稅率徵收;而且住宅用持有使用執照待銷售房屋起造人,則會依房屋稅起課起的持有時間徵收2%-4.8%房屋稅。
花蓮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花蓮今年地震與颱風接連來襲,重創在地百工百業,也不想在此時修改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但這是中央財政部的「打房」政策,所以財政部要求各縣市依定要參照規範訂定自治條例,所以就算沒修訂自治條例,明(114)年3月起仍是要依照「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的標準來課徵房屋稅。
呂玉枝指出,此次修正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中,對於民眾擁有一戶自住房屋的房屋稅率,是由1.2%下降至1.0%,而整個花蓮縣內符合減稅條件的大約有30000戶的房屋;她強調,財政部表示,如果花蓮版的房屋稅修正案未通過的話,加稅的部分不會變,但是稅率1.2%下降至1.0%的部分就不適用;所以呂玉枝懇請縣議會通過「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隨即此草案二、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