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院今開羈押庭 光復鄉長林清水確定羈押禁見
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堤,造成19死、5失蹤,光復鄉長林清水因浮報撤離人數,涉及過失致死罪,花蓮地院今(15)日開羈押庭,傍晚稍早已確定羈押禁見。
花蓮地方法院今日晚間指出,受理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林清水涉嫌過失致死等罪嫌,聲請羈押,地院分案以115年度聲羈字第3號案件處理,經地院值班法官今日下午2時30分開庭訊問後,裁定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之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諭知羈押禁見。
法院進一步說明指出,被告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惟卷內有證人證詞及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地院訊問時,就發布馬太鞍溪堰塞湖紅色警戒至溢流發生前,其如何確認各村已依法執行強制撤離及確認進行垂直避難?撤離數據之來源為何?是否有向其陳報撤離數據等事實,均與卷內相關證人陳述及證據有所矛盾,尚待檢察官持續調查。
花蓮地方法院表示,本案相關村長、村幹事均未經檢察官具結訊問,被告身為花蓮縣光復鄉鄉長,為上開可能共犯或證人之長官,具有上下職務關係之實質上影響力,其有為脫免罪責,而串供或有影響證人證詞,使案情陷入晦暗不明之可能。
法院表示,衡量最終造成19人死亡之結果,所生損害重大,為釐清被告身為國家公務員,於面臨本案重大天然災害時之責任為何,經地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故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