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葉大華、蘇麗瓊調查「花蓮縣禪光育幼院不當對待安置兒少」案,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9月17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並就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對禪光育幼院之機構管理嚴重失靈、對院生評估失當、對曾遭不當對待之通報案件均認為合理管教而不開案,且怠於督導性平事件通報,通過糾正花蓮縣政府,並移請議處違失人員。
監委葉大華、蘇麗瓊指出,113年4月間花蓮禪光育幼院執行長以管教及體驗教育為由,對有過動的9歲院生A手腳以束帶綁於輪椅上,要求包尿布、將便當食物以果汁機攪打成粥麋狀餵食,限制行動長達13小時;事隔半個月餘,院生A被懷疑偷竊,再遭到教保員以膠帶綑綁手、罰站在回收紙箱內並限制活動,花蓮縣政府於同年6月間經該育幼院前院長以LINE私訊及通報,始知上情。
但是花蓮縣政府社工人員調查時未遵循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均認院生A無遭受不當對待,遲至媒體批露方於113年7月10日召開安置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專案會議,才認定本案違反兒少權法屬實,明顯誤判,致未提供任何處置即時院生A保護,院生A認為自己害了機構,形成檢討或責備受害人效應,花蓮縣政府核有嚴重違失。
此外本案發生後,媒體另揭露禪光育幼院尚有「將院生B隔離、住在環境不佳的舊院舍」情事,花蓮縣政府未詳查,且歷次赴該育幼院訪視均未發現,顯見追蹤訪視徒具形式;而且禪光育幼院不當對待安置兒少早有前例,如110年間院生遭釋見禪法師掌摑耳光致傷,違反兒少權法遭裁罰,該法師現卻仍任該育幼院董事。
案發後,經監察院調閱花蓮縣政府個案紀錄及該府清查發現,多名安置個案早期曾遭責打、掌摑、罰跪、半蹲等不當對待被通報之案件,縣府卻將體罰視為合理管教,以不開案及結案處理,此情將阻斷受害兒少接受創傷治療之輔導處遇資源,實不利於兒少個案之未來身心發展與創傷復原。由此可知,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人員欠缺專業敏感度,誤判輕縱機構不當對待案件,致院生遭虐卻求助無門、權益受損,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104年機構評鑑時,評鑑委員即指出禪光育幼院性平事件未依流程處理,該育幼院近年來屢生性平案件,花蓮縣政府怠於督導禪光育幼院應深化處理性平事件之專業能力;且禪光育幼院於113年2、3月間連續發生2起重大性平事件,該育幼院未依兒少權法進行責任通報,花蓮縣政府亦未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之規定,召開專案督導會議,錯失性平教育之落實及性侵害之防治,損及個案權益甚鉅,核有重大違失。
另104年禪光育幼院接受評鑑時,評鑑委員即指出該育幼院「人員流動率偏高,有待維繫」,花蓮縣政府於107年查核亦知悉機構照顧人力吃緊,遲至本案發生時仍未改善妥適,且禪光育幼院於112年10月19日起聘任新院長,但縣政府仍未積極督導該育幼院改善院長不符資格、非專任之缺失;該育幼院長期以來有專業知能不足、以醫療藥物為主要介入改善兒少成長及行為問題,均未見花蓮縣政府督飭所屬社工人員對該育幼院加強高密度訪視、積極安排外聘督導,以及透過評鑑積極監督禪光育幼院安置量能,提升安置輔導品質,卻放任持續發生不當對待及性平事件,核有怠失。
兩位監委表示,禪光育幼院之機構管理嚴重失靈,以及對院生評估失當,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所屬多名社工人員未能熟稔兒少權益相關法律規定意旨並據社工專業落實執行,致安置兒童遭受不當對待時未能及時協助,應負業務執行疏失之責,縣府社會處長陳加富於知悉該安置機構歷次評鑑成績不佳時,理應督促同仁輔導處理,惟未建立內部對重大案件範圍之認知,由部屬自行決定處置業務是否向其報告,致其未能切實監督及隨時糾正,應負監督不周之責,故移請花蓮縣政府議處違失人員。
由於花蓮縣政府對禪光育幼院之管理失能,屢生不當管教、不當對待及性平案件,致機構常以知情不報、隱匿處置,再加上該府社會處人員對通報案件,以合理管教或以歷史案件為由,不開案處理,此情對院生而言,形同遭機構背叛、再次傷害,實不符CRC及行政院函頒「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之兒少最佳利益,衛福部允應督導花蓮縣政府全面清查並重為檢視案件並落實評估,研擬適切處遇計畫,以維兒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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