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私人所有無償供大眾通行的道路土地,自己無法使用是否可免徵地價稅?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私有土地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法定空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目的在保障建築物有足夠的採光、通風、消防,且避免建築物間過度密集,利益歸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縱現況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仍無法適用減免規定。
另外,民眾所有原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嗣經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如現況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仍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規定,記得在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局電話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或玉里分局電話03-8882047分機222、25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