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類災害現金救助七年生以上造林地每公頃3.8萬元申請至11/26日止

林業類災害現金救助七年生以上造林地每公頃3.8萬元申請至11/26日止

    受到樺加沙颱風及馬太鞍堰塞湖災害影響,花蓮縣光復鄉及鳳林鎮林產業受損嚴重,花蓮縣政府積極啟動林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專案程序,農業部於114年11月12日公告,針對光復鄉及鳳林鎮等2鄉鎮林業類「造林地(七年生以上)」受災戶,提供每公頃新台幣3萬8千元的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協助林農減少損失及加速重建林業生產。AA-1114123641194_2b764.jpg
    縣長徐榛蔚表示,為全力協助災區重建。希望符合資格的林農能儘速申請救助,早日恢復林業生產。本次公告地區包括鳳林鎮及光復鄉,造林地災損符合條件者,每公頃可獲得新臺幣3萬8,000元之現金救助。林農如經勘查確認受災情形符合救助條件,即可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申請現金救助。申請期限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11月26日止,共計十個工作日(受理最後一日如逢假日或有天然災害導致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請符合資格之造林業者及林農,檢具相關文件儘速向在地光復鄉公所及鳳林鎮公所提出申請。救助對象須符合以下規定:AA-1114123641311_ef1dd.jpg
一、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應符合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之林農(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辦理森林登記,或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之替代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泰應屬存續中)。
二、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應有造林地經營管理或持續進行造林地撫育等相關證明,且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無上揭相關證明文件或未達20%者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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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處長陳淑雯說明,本次援助範圍涵蓋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範圍受災林地段,符合公告規定的林農,請盡速洽詢所在地公所取得更詳細資訊與協助,把握時間在期限內向所在公所提出申請,保障權益。並請後續配合公所進行災害勘查認定。縣府將持續與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合作,協助受災林農恢復生產、重建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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