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營建工程廢棄物源頭管理與流向追蹤,防止產生非法棄置之行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針對拆除、營建工地新建工程案進行勾稽查核,發現114年度計有15家業者因未依法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遭裁處罰鍰,因此特別提醒相關業者於拆除、營建工地新建工程開工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經核准後始得動工。
花蓮縣政府表示,縣府配合中央政策,依據環境部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凡屬需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營建工程,或為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作業之業者,皆應依法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經核定後始得動工,以免誤觸法規。同時花蓮縣政府亦將強化對營建廢棄物的監督管理,確保廢棄物流向透明可追溯,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應落實合法申報與妥善處理,善盡企業責任。
環保局指出,統計114年間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案件計有288件,其中應提送未提送案件,以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最為大宗,部分事業單位甚至在未核准前動工或拆除,已依規定裁處;違反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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