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務局: 符合2要件可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農業政策,農業用地移轉需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等2項要件,並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為防杜逃漏土地增值稅,維護租稅公平,對於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將函請縣內13鄉(鎮、市)公所協助審查確認,藉以相互勾稽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正確性。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農業用地需符合作農業使用,農業主管機關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該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6個月,即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始得適用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撥打國地稅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稅務局專線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