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落實社會公平與包容精神,花蓮縣政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持續推動定額進用制度。依規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34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者比例不得低於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67人以上者,進用比例不得低於1%,且至少進用1人。
縣府除督促各單位足額進用外,亦提供超額進用獎勵金,鼓勵雇主積極聘用,同時結合職業訓練、職務再設計及職業重建服務,協助排除職場障礙,促進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並於每月1日至第四代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查調義務機關投保人數,單位人數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依法發函繳納差額補助費,為當年最低工資,114年金額為28590元。
114年度花蓮縣義務單位足額進用比率達 92.4%,較前一年提升 4.7個百分點,實際進用人數亦顯著增加,顯示政策推動成效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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