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颱風「樺加沙」豪雨影響,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發生壩頂溢流,造成下游光復鄉農田與市區均遭受嚴重水患災情。為協助受災農民減少損失,及早恢復正常耕作,縣長徐榛蔚第一時間指示農業處於9/23會同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東區分署進行現勘,爭取全品項救助,農業部則於昨(25)日公告光復鄉農產業全品項及全縣大豆為114年樺加沙颱風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縣長徐榛蔚表示,光復鄉公所因受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影響受損嚴重,申請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所需受災證明,受理期展延10個工作日,自114年9月26日起至10月29日止,其他公所則維持自114年9月26日起至10月14日止。
農業處長陳淑雯說明,農友申請現金救助時,請依據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至土地所在地公所辦理,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短期作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陳淑雯指出,為加快光復鄉公所勘災進行,農業部公告光復鄉(大馬段、大安段、大平段、水廣段、新庄段、溪州段、東富段、太巴塱段、達莫段、阿托莫段、西富段、大全段、馬佛段及砂荖段等地段)農民申請救助,經查證具農業部114年4月18日農糧字第1141108673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如下),得免勘查認定(含農田流失及埋沒)。
(一)農民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土地參與下列農業政策之一有案者:
1.參加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有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及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等相關給付。
2.通過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
3.領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4.領有農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二)農民以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損失照片,並於公告受理期間內上傳農業部資料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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